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鲁轻院字〔2015〕77号 2015年12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院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院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的申诉权利在学院内部管理中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校内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学院在编及合同聘用的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学院及学院内部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教职工应正当行使申诉权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学院处理教职工有关申诉事项时,应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办公室。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工会主席、组织人事与宣传处、纪检监察室、工会办公室、依法治校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等11人以上单数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副主任由工会办公室主任兼任,教职工代表由学院工会委员会推荐,其人数不得少于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由院务办公会议确定并予以公布。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学院教代会任期一致,可连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学院工会委员会提出人选并提交院务办公会议确定。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议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院及其有关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二)认为学院及其有关管理部门未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及学院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学院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履行相应职责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受理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申诉的受案范围:
(一)学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所规定的事项;
(二)上级部门已有结论的事项。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对属于申诉范围的同一事项,教职工只能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1次。
第十一条 申诉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申请书应包括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及有关材料等。
第十二条 申诉人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致逾期者,在障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可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立案受理;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申请中无明确的申诉请求和理由的,或申诉材料不完备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自申诉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自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决定时的根据、依据及有关材料,如在规定时间内被申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的,视为无证据。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程序即告终结,并且申诉人不得再以同一事项提出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自受理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经集体讨论表决后,分别作出如下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处理程序不当的;
4.处理结果明显不当的。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时,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同时可指派调查人员对申诉案件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
申诉案件重大且复杂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召集双方当事人质证、辩论。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的有关事项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如调解不成,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有关申诉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未经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开表决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申诉案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议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二十一条 办理申诉案件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要求处理申诉案件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如申诉案件的有关事项同时属于院务办公会议议事范围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务办公会议审议研究后再下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学院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期间,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或与之牵连事项,另行提起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中止复查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