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法发〔2021〕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由学校聘任、全面负责本校法律事务工作的正式在编职工。
第三条 学校法律事务处理实行总法律顾问负责制,总法律顾问在学校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确保学校正确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事,恪尽职守,建立健全学校法治工作体制机制,依法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总法律顾问统筹协调学校法律顾问开展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学校法律顾问日常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承担。
第六条 学校将法治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保障法律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总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由学校聘任,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制定学校法治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列席学校决策性会议,负责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并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三)负责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等合法性审查事宜,加快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四)统筹处理学校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相关法律事务;
(五)对学校重大舆情、信访案件、突发事件等处置处理提供法律意见;
(六)统筹协调法律顾问,逐步健全完善学校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协助相关单位定期开展“法治体检”,协助梳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法律风险;
(七)为学校及师生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推动健全完善师生权益保护救济机制;
(八)协助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的法治宣传、培训和实践活动;
(九)完成学校交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提出建议时,应当充分征求和听取法律顾问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并以书面形式交付法律服务成果。
第九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推进法律事务线上线下并行处理机制,逐步实现“清单化、标准化、网络化、数据化”的法律服务模式。
第三章 总法律顾问聘任与解聘
第十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身体健康且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
(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受过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且具有丰富法律实务工作经验正式在编职工。正科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优先考虑;
(四)熟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分析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
(五)具备胜任总法律顾问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
(一)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考察并提出总法律顾问拟聘人选;
(二)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签订总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并颁发聘书;
(四)总法律顾问实行聘期制,三年为一个聘期。期满考核合格,可续聘。
第十二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事由或行为之一的,自动解聘或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予以解聘:
(一)因调任、转任、辞职、退休等原因,不再便于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的,前述事由发生后自动解聘;
(二)履职过程中严重失职、渎职或出现重大失误的;
(三)受到相关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不再适宜继续担任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三条 学校法律顾问由总法律顾问提出人选,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履行聘用手续。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学校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购买相关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在总法律顾问的组织协调下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在向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时,可以依法查阅与学校委托事项有关的工作资料,学校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和学校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公开相关信息,维护学校办学声誉与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每年度应召开不少于2次的法律顾问工作例会,及时通报、总结法律顾问具体工作情况,研判学校法治动态、评估法治效果、优化法治措施,定期向学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汇报学校法治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对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实行年度考核和终期评估。年度考核意见和终期评估意见作为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