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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五项制度
2025-03-18 15:48   审核人: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淄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公务用车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学校按照要求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一、公务车管理原则

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明确职责,规范使用、安全高效。

二、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机要、应急、业务保障及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一)用于机要、应急及业务保障事务

1.涉密文电传递办理和涉密载体的运输等任务;

2.取送上级或有关部门急件和需要保密的文件和资料;

3.执行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4.承办上级或有关部门安排的紧急任务;

5.参加省、市或有关部门紧急会议和活动;

6.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活动;

7.上级及外地来校督查检查、调研、考察学习或重要来宾,不宜使用社会车辆保障出行的公务活动;

8.兄弟院校领导,国内外专家、学者来院讲学、指导、交流的工作用车;

9.大规模考试的试卷押送以及携有重要物品或重要文件须确保安全的工作用车;

10.财务人员到银行办理财务业务;

11.学生、教职员工等因伤因病需紧急就医或其他紧急应急性事项;

12.上级党委政府等有关部门指定的公益性活动用车;

13.经批准,到规定区域外的调研、考察等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务活动;

14.其他需要机要通信应急车辆的特殊情况或任务。

(二)用于离退休干部服务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务用车管理

学校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配,未经学校党政办公室批准和调配,不得私自用车,严禁违规用车。具体包括:

(一)负责公务用车范围内的用车安排。

(二)负责建立车辆行驶记录、车辆里程统计、驾驶员工作量考核、车辆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等制度规范。

(三)负责车辆涉及的路桥费、油费、维修费、车辆保险、出差费等各类费用的审核和报销工作。

(四)定期审核和统计公务车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负责公务车年检,定期检查公务车维修保养情况。

(六)负责公务用车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及时处理公务车涉及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四、公务用车使用

(一)正常派车时间为工作日8:00—12:0014:00—17:00(特殊任务除外)。

(二)公务用车程序

1.申请用车单位须通过办公系统提交《用车申请》,经所在系院、处室负责人审签党政办公室审核通过后,通过山东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统一调配车辆。

2.驾驶员收到车辆调度信息后按照要求出车,车辆使用完毕,驾驶员应及时通过平台确认回车。

3.长途用车一般应提前2-3天提出用车申请。

4.学校领导因公用车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

五、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

(一)严守规定

公务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务用车有关规定使用车辆,严格按照派车目的地出车,不得超范围行驶。若出现违规问题,须承担相应责任。

(二)安全驾驶

公务用车驾驶员要严格按照交通法规驾驶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行驶,严禁危险驾驶。

(三)保证车况

公务用车驾驶员要对所驾驶车辆及时申请进行维修、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车况保持良好。

(四)尽职尽责

公务用车驾驶员须服从工作安排,尽职尽责,确保出车任务的圆满完成。

(五)其他工作

公务用车驾驶员除完成公务出车任务外,根据党政办公 室安排,承担其他适当工作。

六、公务车辆保养与维修

(一)车辆实施定期维护和保养。常规保养由本车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行政科科长、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持申请单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

(二)车辆出现故障需维修时,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行政科科长、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到定点维修点进行维修。

(三)如因客观原因需在定点维修保养服务商以外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须事先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同意。

(四)车辆完成维修保养后,驾驶员、监督员要认真检查,经试车确认无质量问题并核定维修费用合理、准确后,方可在维修点的单据上签字。

七、坚决杜绝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和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鲁轻院字〔201849号)废止。


附件2

信访工作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学校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教育信访工作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其他组织、个人,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或者投诉请求,按照职权由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校内教职员工、学生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开展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事)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师生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于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责任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并在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学校将信访工作纳入考核。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制

第六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学校党委统一领导、行政组织落实、信访工作综合协调机构推动、责任单位具体落实、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七条  学校党委副书记分管信访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信访工作专题会议,研究涉及信访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并向校党委请示报告。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是学校信访工作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学校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调度工作。

第八条 信访工作综合协调机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协调调度上级部门、学校交办的信访事项和师生员工及群众反映涉及本校的信访问题;

(三)负责组织协调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开展督导考核等工作;

(四)负责并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信访,并及时向学校及上级部门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校内信访工作。对重大信访事项,党政办应及时告知纪委监察部门。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和工作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信访工作人员指党政办及各部门兼职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人员,其工作职责是:

(一)依法按程序登记、受理、办理学校来访及上级部门转办信访事项,做好疏导解释工作;

(二)按规定报告信访工作受理、办理情况

(三)发生群体访、信访负面舆情或因信访问题引发的个人极端事件时,及时处理并报告;

(四)建立工作台账,做好信访工作的统计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信访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信访人可就以下事项向各单位和学校提出信访:

(一)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涉及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学校各单位或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反映侵害个人合法权益,且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事项;

(四)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四条  各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答复当场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之日期15日内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客观真实、准确规范登记信访事项。对属于学校职责单位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事项移交党政办。

(二)党政办收到信访事项,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学校相关领导批示后,转送、交办相关单位办理,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三)由党政办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相关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提交办理报告,并告知信访人。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再)受理信访事项:

1.不属于学校及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

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同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办理时限内再次提出的;

4.超过申请复查(复核)规定期限的;

5.已经上级部门复查复核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的;

6.其他不予(再)受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各单位收到党政办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2日内向党政办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党政办核实、学校领导同意后,交还相关信访材料,并由党政办重新转交。超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单位协商受理;对受理有争议的,由学校领导指定牵头单位。

第十七条 学校信访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信访事项首次确认的受理单位应当对事项处理负责到底。因同一事项重复投诉的,受理单位应当继续受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一般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特别复杂的,经学校相关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十九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复查(复核),学校按规定配合做好复查(复核)等工作。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部门在受理、答复信访事项的同时,须及时向分管领导做好汇报工作,重大信访事件同时要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做好汇报,并报党政办。

第二十一条 处理信访事项时,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信访人认为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可向学校申请回避。学校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有关工作人员回避。

第四章 信访秩序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在学校信访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学校教学管理秩序和信访秩序。应依法、如实反映问题,不得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须在学校指定的接待场所进行信访活动。群体信访应当推选23名代表,但最多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在学校信访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禁下列行为发生:

(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办公、教学等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校门、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缠访、闹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的形式到学校的,相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置。信访人在校园内、学校周围以及有上述禁止行为的场所聚众滞留,由主要责任部门进行疏导、劝阻,学校保卫处协助配合并依法依规维护校园秩序。经疏导、劝阻无效者,由学校保卫处报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对行为过激并造成相应后果的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轻工职业学院信访工作管理规范》(鲁轻院办〔20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3

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二级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严格执行各类规章制度,正确履行职责,根据《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院各系(院),处(室、中心、馆)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二级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依法对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三条  学院二级单位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二级单位负责人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二级单位负责人职责权限和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为重点,结合监督管理需要、履职特点及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和决策部署情况,推动部门可持续发展情况;

 (2)重点工作和主要职责的履行完成情况;

 (3)预算的编制、调整、执行情况;

 (4)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

 (5)各项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6)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执行情况;

 (7)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8)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9)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立项与实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组织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意见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同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组织统战部下达的审计委托书,成立审计组,组织实施审计。

第八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包括:进行审前调查、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二级单位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召开有审计组成员、被审计二级单位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以及其他相关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在接到审计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提供与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1)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2)任职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3)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4)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资料;

 (5)其他有关资料。被审计二级单位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对被审计人提出的意见,审计组应认真听取,必要时可再次核对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十三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将审计报告报批后,出具正式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提交组织统战部,并抄送被审计二级单位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和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提交学院另案处理。

第十五条  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向学院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申诉。

第四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被审计二级单位负责人的职责要求,依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结合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被审计二级单位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具体组织实施审计时,如有必要,可申请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鲁轻院字〔2021〕53号)废止。


附件4

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公寓管理,提高教职工公寓的服务水平,根据学校《房产管理办法》(鲁轻院字〔2020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公寓是为教职员工提供住宿的场所,由学校通过校内房产调剂的方式提供。

1.4号公寓暂定为2人间(个别大房间为4人间),随着住宿人员增多,2人间将逐步扩容为3人间。住宿安排采取统一安排与自由组合相结合(自由组合人员需在住宿申请表备注,住宿申请表见附件)。

2.住宿床位满员后,将不再安排人员入住。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处和合作发展办公室负责入住人员资格审核;财务处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教职工公寓管理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章  入住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四条 本人及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及未婚子女)在张店区、周村区、经开区、高新区无居住房的教职工(包括校企合作长期派驻人员)可申请入住。已享受政府购房补贴或已购买产权型人才公寓或已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的不得申请。

第五条 教职工公寓属于教职工过渡性公寓,住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进校三年,三年后需及时搬离公寓。

第六条 符合入住条件的教职工,通过CRP走入住公寓审批流程,填写《教职工公寓住宿申请表》(见附件),经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转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处资产管理中心统一安排住宿。

校企合作长期派驻学校人员,通过CRP办理入住公寓审批流程,填写《教职工公寓住宿申请表》,经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转合作发展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交财务处资产管理中心统一安排住宿。

特殊情况需要入住的教职工,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后办理。

第七条 所有入住人员必须是本人居住,严禁转租或转借给其他人员(包括父母、子女、亲友、同事等),对违规住宿教职工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收费办法

第八条 4号学生公寓收费标准:100/月,不足15天的按半月收费,超过15天的按整月收费,水电费按房间据实结算。

第九条 校企合作协议中长期派驻人员入住收费标准与学校教职工收费标准一致。

第十条 住宿费用每半年结算一次,由财务处资产管理中心完成核算后收取并做好催缴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退宿要求

第十一条 住宿期间本人及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及未婚子女)在张店区、周村区、经开区、高新区购置住房的教职工应当在1个月内腾退教职工公寓。离职、退休教职工及时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二条 应退宿人员未按时退宿的,每人每月按500元收取房费。不足一月的,按月收取。

第十三条 无故拖欠住宿费的人员,将不再安排入住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退宿前请检查房屋内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清除张贴物、挂件,将室内墙面、地面等处卫生打扫干净,上传房间及本人使用资产(床、写字台、衣橱、椅子等)照片并交回房间钥匙。

第六章  入住规定

第十五条 自觉遵守公共道德,保持公寓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第十六条 服从财务处资产管理中心安排,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将床位借给他人或占用别人床位。

第十七条 保持室内公共设施完好,如有损坏,由居住人赔偿;保持房间整洁、卫生,不得私自占用走廊、楼梯等公共场所,不得在走廊内堆放杂物、垃圾等。

第十八条 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及房屋结构,一经发现,取消入住资格,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严禁在公寓内赌博、酗酒滋事、饲养宠物。

第二十条 严禁在公寓内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违禁物品。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者,取消其入住资格。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鲁轻院字〔202286)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教职工公寓住宿申请表

附件

                                              教职工公寓住宿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部门


婚姻状况


户籍地址


现家庭

居住地


是否校企合作教师


校企合作企业名称


申请市人才公寓情况

£ 无    £ 产权型人才公寓   £  租赁型人才公寓

现住所


申请教职工公寓

£ 4号公寓

家庭成员

姓名

户籍所在地

居住地

工作单位

父亲





母亲





配偶





子女





二级单位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管理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合作发展办公室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财务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教学例会制度

为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和协调各教学部门重要的或带有共性的工作,促进教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例会是研究和部署教学工作的例行会议,是教学常规管理的形式之一。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教学例会包括学校教学例会和系(院、部)教学例会,教学例会应有明确的议题和内容,并注重实效。

第二章  组织和内容

第三条 学校教学例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牵头,由教务处负责组织。

(一)会议时间: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

(二)参加人员: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系(院、部)教学副主任及相关人员;涉及到专业建设等重大议题时,学校主要领导、系院主要行政负责人需参加会议。

(三)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贯彻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2.研究、探讨学校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方案、规定、实施办法等。

3.统筹安排和总结学年、学期或阶段性的教学工作,交流教学工作经验。

4.通报各教学部门的教学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教学动态管理。

5.协调各教学相关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6.研究或部署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系(院、部)教学例会,由各系(院、部)组织召开。

(一)会议时间:每周一次。

(二)参加人员:各系(院、部)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学副主任、教研室主任、专兼职教师、教学秘书及相关人员。

(三)会议内容:

1.学习贯彻落实学校教学工作例会的文件、会议精神,研究落实各项教学工作任务,检查各项教学工作完成情况。

2.研究确定本系(院、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室(实践基地)建设、教风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3.交流教学情况,讨论教师教学过程中存在或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或建议,做好协调解决工作。

4.举办教学基本功展示及磨课评课活动,交流教学经验,做好评议等工作。

第三章  例会的程序

第五条 教学例会的程序

(一)确定议题。每次教学例会的议题由组织部门至少提前一天报例会主持人,由主持人统筹安排。

(二)准备资料。会议资料根据例会内容由组织部门负责准备。

(三)开会及记录。教学例会组织部门负责例会的考勤,并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四)书写会议纪要。会议结束后,教学例会组织部门要及时写出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批后,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归档。

第四章    

第六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教学例会制度》(鲁轻院教字〔20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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