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试点、政策、资金”
三个抓手赋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司长刘明在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有关工作情况时表示,八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是一份含金量很高的政策性文件,围绕“赋能”和“提升”,提出了5方面19条政策措施。
在赋能方面,主要通过“试点、政策、资金”三个抓手,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
一是试点赋能。2021年,遴选了首批21个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和63个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发挥了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实施方案》提出,梳理总结首批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经验做法,启动遴选第二批30个左右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再遴选一批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主要目的就是要推动试点城市和企业当好改革“先遣队”,出台扎实有效的改革举措,加快形成“头雁效应”。
二是政策赋能。《实施方案》提出,健全激励扶持组合举措。主要考虑就是要让“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支持政策看得见、摸得着,让产教融合型企业真正尝到甜头、得到实惠。在这方面,《实施方案》针对每一方面都列出了具体支持措施。下一步还将大兴调查研究,针对产教融合型企业面临的问题,研究创新激励举措,形成指导性政策文件。
三是资金赋能。本次《实施方案》的一大亮点,就是重点梳理总结了三类资金渠道,分别是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长期贷款。此外,还有各级财政资金、开发性金融、商业贷款、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可以说,经过各方共同努力,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撬动,各级各类资金协同发力、共同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投融资工作格局已经基本形成。(来源:《职教百科》2024年1月22日)
改革完善以“三融”为导向
的职业教育投入机制
坚持优先发展、优先保障,保持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持续巩固4%成果,把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落到实处
新时代以来,随着4%目标的如期实现和持续巩固,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更加稳固。据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2022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2022年达到4.8万亿元,十年翻了一番。初步统计,2023年将首次超过5万亿元,有力保障了世界最大规模教育体系,推动教育事业发生了格局性变化。总结新时代以来巩固4%成果的历史性成就,我们认为,新时代新征程持续巩固4%成果,必须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同步,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历史阶段同步,与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和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历史任务同步,以更大的决心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优先保障教育投入,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提供更坚实的物质基础。
坚持依法投入、依法增长,建立健全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的动力机制、供给机制和推进机制,把法定增长要求落到实处
正确处理服务党的奋斗目标、国家发展战略与争取教育投入增量的关系,建立健全持续稳定增长的战略驱动机制。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党和国家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另一方面,教育要优先服务国家发展战略,通过服务和贡献争取更多投入增量。这决定了新时代新征程落实法定增长要求,必须坚持以党和国家战略为驱动,在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导向、持续巩固投入存量的基础上,胸怀“国之大者”,充分发挥教育、科技、人才的基础性和战略性支撑作用,深度挖掘“三位一体”的结合点,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作为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争取更大更多新增量,逐步提高财政教育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
正确处理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与教育事业发展需求的关系,建立健全持续稳定增长的财政供给机制。新时代以来,我国经济实力实现了历史性跃升,为逐步提高4%比例提供了坚实基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面对急剧变化的人口发展形势和不同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数量,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缺口仍然存在,必须从财政供给上进一步加大力度,不断完善教育投入指标体系、责任体系、标准体系和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新的财政供给机制。
坚持建章立制、构建体系,加快推进教育财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4%保发展、助改革、促公平、提质量的政策导向作用落到实处
以落实法定增长要求为重点,完善教育投入指标体系。关于财政教育投入指标,目前主要有法定增长和底线目标两个层面的政策要求。近年来,各级政府普遍存在重底线目标要求、轻法定增长要求的现象。同时,对法定增长要求,也存在重统计监测、轻督导评价的现象。为此,亟需进一步理顺和明确这两者的关系定位,分类设置投入指标。在约束性指标上,进一步强化“两个只增不减”考核。在继续坚持“一个一般不低于”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法定增长要求。按照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尽管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明显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等与财政收支挂钩的指标,不再作为预算编制和审核以及对下级监督、考核和督导的依据,但应该作为预期性指标进行统计监测,加强统计公告,加强国际比较。
以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制度为重点,健全财政教育支出责任体系。各级政府间的教育转移支付是财政教育支出责任分担情况的一个重要反映。通过对“十三五”时期省级以下教育转移支付数据的分析发现,在获得教育转移支付后,绝大部分省域内各区县之间的生均教育经费支出差异程度显著缩小。这表明,教育转移支付使得省域内各区县之间生均教育经费支出的分配更加均衡。但剔除中央转移支付后,省级以下教育转移支付规模相对较小,在各省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中的比例明显偏低。为此,应适度加强中央财政教育支出责任,有效强化省级统筹责任,建立健全省级以下教育转移支付体系,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地方财政教育投入的省级调控能力,提升省级和地市级财政对区县财政教育投入的支持力度。
以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为导向,完善财政教育投入政策体系。当前的重点是要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快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财政拨款同学生资助、培养成本合理分担一体化考虑的投入机制,加快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建立差异化拨款机制,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为此,必须适应新型城镇化进程,坚持依据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强化政府全面保障责任,加快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在改善办学条件的基础上,改革完善以“三融”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投入机制;进一步扩大高等教育和科研经费投入,为充分发挥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的基础性和战略性支撑作用提供有力保障。(来源:《职教百科》2024年7月30日)
食堂伙食费审计案例
审计组对某学校食堂主副食品采购支出不定期通过个人银行卡结算形成公款私存,涉及金额较大,存在重大资金安全风险隐患的问题。通过初步核实认定为线索进行移送,同时食堂采购资金的安全管理还存在不少隐患和漏洞,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移送案例基本情况
经核查,该单位食堂将肉类和蔬菜款转至采购员个人银行卡账户,采购员通过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和现金方式支付给供应商负责人,填制送货单、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代替发票。对于发生的部分无法按照财务报销程序列支的费用,通过食堂主副食品采购由食堂菜肉类供应商在提供结算清单时多填列部分采购内容及金额,虚假列支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报销套取资金用于招待费等。同时核查发现:食堂副食品出入库、逐日消耗记录未登记,且未留存相关费用统计和对账资料。采购明细单有验收人签字,但验收人员未对不符合列支要求而以菜肉款形式多填列的部分采购内容提出异议,验收程序流于形式。个人银行卡账户既存入食堂周转金、报销的食堂菜肉款、个人收入及银行利息等款;又发生支取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及个人消费等支出,存在公私资金混用情形。个人银行卡主要用于学校维修、水电费、伙食报销等,资金流向混乱。支付方式有的采用现金支付。伙食管理五项制度落实不严格、存在一个人把控采购、报销等全流程等重大货币资金安全风险隐患。
二、伙食费管理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和漏洞
1.伙食采购方式不规范。食堂通过自行采购,对副食品及蔬菜采购具有较大自主权,加上单位对食堂采购人员和商户的监管不严格、不到位,存在一定的廉政风险。
2.财经制度落实不严格。餐厅经费报销直接转账至个人账户,没有将伙食经费卡“专卡专用”,造成伙食报销资金流向混乱。
3.食堂管理制度落实不严格。学校对副食品采购流程、核销、资金使用等后勤财经制度不了解、不掌握,对采购领域做甩手掌柜,只知道提需求,没有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不重视指导、监督。每日验收流于形式,报销结算等经费使用不规范,存在一个人把控采购、报销等全流程的问题。
4.资金流向混乱。单位对伙食经费报销资金的流向监督不到位,在近三年资金资产检查中未及时发现相关问题,也未制定有效措施堵塞漏洞。
5.学校对蔬菜肉类、水果、配料等采购点调研很少,对采购员的核销流程,付款流程不掌握,还保留在以前的粗犷管理模式。验收制度落实不力,不知道采购点的位置、经营范围等内容。
6.食堂银行流水显示,支付方部分采用现金支付行为,并且里面有多笔不明支出,存在廉政风险。
三、规定依据
1.《中央八项规定清单80条》第五条“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四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处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五、意见建议
1.对于食堂菜肉等无法通过对公形式结算的采购款,建议使用专用银行卡或公务卡(如有)结算,专款专用。
2.建议建立食堂资金管理台账及个人账户资金管理台账,以统计期初余额、每次采购金额、应与供应商结算金额、已申请报销金额、待申请报销金额、财务已报销金额、实际与供应商结算金额等数据,定期与财务、供应商对账,做到日清月结。
3.加强食堂采购验收管理,应做到采购清单与每日菜谱及用餐人数相匹配,结算明细单与采购清单应保持一致,采购食材实物与结算明细单应保持一致。(来源:《行政事业会计前沿》2024年10月8日)
本期编辑: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