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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关于印发《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7-11 09:44   审核人:


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职工纪律规矩意识,严肃校纪校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机关部门教职工以及各系(院、部)管理岗位人员、辅导员、讲师职称以下教师实行坐班制度;其他专任教师实行弹性工作制,并应当按时参加学校及所在部门安排的政治学习等其他集体活动。

第三条 考勤类型:正常出勤、公差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陪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哺乳假、育儿假、护理假、丧事假、工伤假、旷工、其他情况。

第四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考勤制度,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不无故缺勤。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全校考勤组织与管理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考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考勤工作,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部门考勤情况报党政办公室。各类会议活动主办或承办部门负责相应会议活动的考勤工作,并于次日将活动考勤情况报党政办公室。

第六条 考勤工作应做到准确无误,请假、旷工、迟到、早退等均应计入考勤。考勤情况将作为发放工资、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请假、销假及待遇

第七条 请假按审批权限自下而上通过CRP办公系统提出,一般须提前3天请假,经批准有效。当事人无法亲自请假的,须委托他人或电话联系,事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第八条 事假

(一)教职工因私事必须在工作日期间离岗处理的,经审批批准后可请事假。

(二)教职工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 40 个工作日;因私出境人员事假的管理按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执行,处级及以上干部需按照组织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三)当月内累计3天以下,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各二级院系(院、部)由联系(分管)领导审批),其中机关部门人员请假10天以上的需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核由院长审批;政治学习、党员活动以及全院性大型活动请假由主持领导审批或由具体通知规定。

(四)当月累计事假5天以下,工资不影响,5天以上10天以下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30%,10天以上15天以下扣发本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60%,15天以上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日*请假天数。当年度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全年一半工作日以下的,当年度绩效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当年度事假累计超过全年一半工作日的,不参加考核。

第九条 病假

(一)教职工因患疾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经审批批准后可请病假。

(二)不需住院者,3天以下,校医院出具证明,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校医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分管领导审批(各二级院系(院、部)由联系(分管)领导审批),其中机关部门人员请假10天以上(含节假日)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由院长审批;30天以上,按照国家关于长期病休有关规定办理;连续病假满3个月以上者,病假期满如需上班,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医院同意后方可上班;恢复上班后,2个月以内病情复发又需请病假者,前后病假合并计算。

(三)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不影响。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执行长期病假工资。当年度病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度病假累计超过60个工作日、全年一半工作日以下的,当年度绩效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当年度病假累计超过全年一半工作日的,不参加考核。

第十条 婚假

(一)符合国家法定结婚条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可享受婚假15天,一方家在外地并回家结婚的,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 1-2 天路程假,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3天。计划生育管理者、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工会主席审批。

(二)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

(三)婚假可以一次性休,也可以分开休,一般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休完。

(四)再婚、复婚等也可以享受婚假。

(五)工资不影响。

第十一条 丧事假

(一)丧方为直系亲属,假期为5天;丧方为主要社会关系的,假期为2天,到外地丧葬,路程假除外。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工会主席审批。

(二)工资不影响。

第十二条 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男职工可享受不少于15天陪产假,陪产假应当在配偶产假期间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预产期前15天方可休产假。部门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管理者审核后,由工会主席审批。

(二)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产假和增加的产假,不计入陪产假。

(三)工资不影响。

第十三条 哺乳假

(一)子女在哺育期内,部门适当安排哺乳时间,一般每天安排一小时。其中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经县级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认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假,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工资不影响。

第十四条 育儿假

(一)家中有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教职工,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育儿假。家庭有两个及以上3周岁以下子女的,育儿假不叠加计算。育儿假按子女周岁计算,应当在子女每一个周岁内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个周岁休。

(二)养父母、继父母养育养子女、继子女的,应当享受育儿假。

(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育儿假假期。

(四)工资不影响。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手术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当天起休息7天;取出宫内节育器,自手术当天起休息两天;皮下埋植避孕术,自手术当天起休息3天;输卵管结扎术,休息30天。部门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管理者审核后,由工会主席审批。

(二)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计划生育手术假。

(三)工资不影响。

第十六条 工伤假

(一)教职工因工负伤,应在24小时内及时上报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经市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给予工伤假。需治疗和休养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市人社部门工伤认定,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人事部门审核由院长审批。

(二)工伤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探亲假

(一)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因父母或配偶不在一地居住的,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享受探亲假。未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每次20天(含节假日);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每次20天(含节假日);已婚职工探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每次30天(含节假日)。职工配偶或父母公派出国(境)两年以上的,每两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三个月,首次探亲须在被探望亲属出国一年以后。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工会主席审批。

(二)探亲路费。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路费(普通列车硬座、硬卧,动车、高铁二等座,长途汽车,轮船三等舱,下同)。已婚职工每四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个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承担。

第十八条 护理假

(一)六十周岁以上父母患病住院的,给予独生子女教职工每年累计1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7天的护理假。护理假应当在教职工父母生病到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休,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休。

(二)教职工配偶的父母生病,配偶死亡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教职工可以享受护理假。

(三)养子女、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应当享受护理假。

(四)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护理假假期。

(五)工资不影响。

第十九条 公差假

(一)请假流程同事假程序。

(二)工资不影响。

第二十条 休假期满上班当日通过CRP办公系统向审批人办理销假手续。除上级有明文规定外,各类假期时间均连续计算,不因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顺延。两次假期相距不超过7天的,连续计算假期。

第三章  迟到、早退和旷工

第二十一条 在上班时间无故不到工作岗位者,视为迟到。

第二十二条 在下班前无故离开工作岗位者视为早退。

第二十三条 教师教学时,必须在上课前到达教学地点,否则视为迟到;在下课前无故离开教学地点,视为早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各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应参加人员不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者,视为迟到;在未宣布结束前无故离开活动场所者视为早退。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1.未办理离校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或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不办理续假手续者;

3.教师无故脱课,教职工无故不参加会议或政治学习(脱课一节或缺勤一次按半天计算);

4.在正常工作期间,无故离开工作岗位、迟到、早退2小时者,视为旷工一天;每天迟到、早退时间累计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教师上课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

5.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情况欺骗组织的;

6.月累计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工一天计算。

第二十六条 迟到、早退和旷工待遇

旷工半天,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50%;旷工一天以上三天以下,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给予警告处分;旷工三天以上五天以下,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给予记过级处分;旷工五天以上十五天以下,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扣发相关待遇,给予开除处分,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中层正职及以上领导干部请假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规定》(鲁轻院党办〔2018〕27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进修学习人员,按学校规定的进修协议办理;有非标准工时岗位等情况的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制定考勤办法,报党政办公室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类请假假期未满者,因工作需要提前上班者,由相关部门与个人协商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各二级院系院、部由联系(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 值班、加班考勤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一条 考勤工作中,经查明弄虚作假者,对被考勤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以内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工资是个人按月发放的工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修订)》(鲁轻院字〔2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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